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Singapore2008年 9月 16日 | English
 
注册公司/代表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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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商 业 实 体 的 类 型

1.1 公 司
按 照 (公 司 法 令) 第 50 章 的 规 定,注 册 成 立 的 公 司 是 一 个 商 业 实 体。 它 拥 有 一 名 法 人,即 它 有 权 拥 有 资 产、可 以 起 诉 或 者 遭 起 诉。 其 名 称 通 常 由“Pte Ltd”(私 人 有 限 公 司)或 者“Ltd”(有 限 公 司)。

1.2 有 限 责 任 伙 伴

有 限 责 任 合 伙(LLP)是 在 新 加 坡 经 营 业 务 的 一 个 新 载 体。 有 限 责 任 合 伙 除 了 赋 予 公 司 拥 有 人 有 限 的 责 任 外,也 让 其 拥 有 作 为 合 伙 人 的 灵 活 性。 其 将 合 伙 人 的 益 处 与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的益 处 结 合 在 一 起。

2. 公 司 组 建 与 注 册


要 组 建 公 司,您 必 须 按 照 (公 司 法 令) 的 规 定 注 册。 要 组 建 有 限 责 任 合 伙,您 则 必 须 按 照 (有 限 责 任 合 伙 法 令 2005) 的 规 定 注 册。

这 两 项 法 令 都 由 会 计 与 企 业 管 理 局(ACRA)执 行,该 机 构 监 管 新 加 坡 的 公 司、商 业 机 构、有 限 责 任 合 伙 以 及 公 共 会 计 师。

公 司 在 进 行 某 些 范 畴 的 商 务 活 动 前,可 能 需 要 事 先 获 得 公 众 娱 乐 许 可 证、食 品 商 店 许 可 证、广 告 许 可 证、在 住 宅 从 事 社 会 活 动(老 年 之 家、儿 童 之 家 等)许 可 证 等,方 可 进 行。

您 可 通 过 在 线 商 业 注 册 服 务 (OnlineBusiness Licensing Service) 注 册 您 的 公 司 和 申 请 所 需 的 许 可 证。 您 也 可 以 付 费 寻 求 专 业 事 务 所 或 者 服 务 事 务 处 协 助 您 注 册。

专 业 事 务 所 可 以 是 向 会 计 与 企 业 管 理 局 注 册 的 公 司 秘 书 事 务 所、法 律 事 务 所 或 会 计 事 务 所,这 些 事 务 所 可 以 代 表 其 客 户 进 行 电 子 申 请。 服 务 事 务 处 是 经 会 计 与 企 业 管 理 局 同 意 成 立 的 私 有 实 体,它 代 未 预 约 的 公 众 申 报 Bizfile 交 易 事 项。

2.1 注 册 之 前 需 要 检 查 的 事 项

在 注 册 您 的 商 业 或 者 公 司 之 前,您 需 要 确 定 您 商 业 活 动 的 性 质。 您 可 在 会 计 与 企 业 管 理 局 网 站 的 SSIC Search 中 在 线 查 找 您 商 业 活 动 的 相 应 新 加 坡 标 准 产 业 分 类 (SSIC) 代 码。

为 缩 短 注 册 时 间,您 应 先 在 会 计 与 企 业 管 理 局 网 站 上 检 查 商 业 机 构 和 公 司 名 录 (Directory of Business and Company Names),以 确 定 您 的 公 司 名 称 是 否 已 为 他 人 采 用。 如 果 它 与 另 一 家 公 司、外 国 公 司 或 者 商 业 机 构 的 名 称 相 同,所 提 出 的 公 司 名 称 将 不 获 批 准。 不 合 要 求 的 名 称(包 括 粗 俗 的 名 称)也 不 获 批 准,而 注 册 员 已 接 获指 示 不 能 接 受 注 册 的 名 称 也 一 样 不 获 批 准。

某 些 名 称 必 须 转 交 给 另 一 个 政 府 机 构 来 批 准 或 者 提 意 见。 有 关 的 政 府 机 构 表 以 及 您 需 要 向 这 些 政 府 机 构 申 请 批 准 的 情 况,请 参 考 附 录 1(相 关 管 制 机 构 表)。

某 些 公 司 在 向 会 计 与 企 业 管 理 局 注 册 之 前,可 能 需 要 先 获 得 管 制 当 局 的 批 准。

2.2 其 他 注 册 要 求


  • 一 家 公 司 可 以 有 一 名 董 事,该 董 事 必 须 是 新 加 坡 公 民、新 加 坡 永 久 居 民 或 者 持 有 就 业 准 证/原 则 同 意 书/家 属 准 证。
  • 年 龄 在 21 岁 以 上 的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受 任 命 为 董 事。 但 是,一 些 个人(例 如 破 产 者)则 不 具 备 作 为 董 事 的 资 格。
  • 外 国 公 司(即 在 新 加 坡 境 外 成 立 的 公 司)须 遵 循 公 司 法 令、先 在 新 加 坡 注 册 分 支 机 构,才 可 开 始 营 业。
  • 想 要 注 册 分 支 机 构 的 外 国 公 司 必 须 聘 用 一 家 新 加 坡 的 专 业 事 务 所 或 服 务 事 务 处 代 为 处 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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