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Singapore2008年 11月 4日 | English
 
注册外国公司

 

 
任 何 想 要 注 册 分 支 机 构 的 外 国 公 司 应 该 聘 请 一 名 专 业 人 士,例 如 一 位 律 师 或 者 一 名 会 计 师,协 助 您 准 备 文 件 并 在 会 计 与 企 业 管 理 局 网 站 通 过 Bizfile 申 请 注 册。

另 外,《公 司 法 令》要 求 外 国 公 司 在 新 加 坡 指 派 2 位 本 地 代 理 人 代 表 公 司。 代 理 人 必 须 是 常 住 在 新 加 坡 的 居 民,即 新 加 坡 公 民、新 加 坡 永 久 居 民,或 者 持 有 就 业 准 证/原 则 同 意 书/家 属 准 证。外 国 人 若 有 意 作 为 外 国 公 司 在 本 地 的 代 理 人,可 向 人 力 部 (MOM) 工 作 准 证 署 申 请 就 业 准 证 或 原 则 同 意 书。

需 申 报 的 Bizfile 项 目:

1.申 请 新 的外 国 公 司 名 称


(公 司 法 令) 要 求 公 司 名 称 在 注 册 之 前 必 须 获 得 批 准。 申 请 者 可 由 一 家 专 业 事 务 所 或 者 服 务 事 务 处 通 过 Bizfile 提 交 公 司 名 称 申 请,也 可 由 一 名 提 名 董 事 提 交 申 请。 每 个 获 批 准 的 公 司 名 称 需 要 支 付 15 新 元。 获 批 准 的 名 称 将 自 申 请 日 开 始 予 以 保 留 60 天。

申 请 的 处 理 时 间 为 付 款 之 后 的 15 分 钟 内。 不 过,如 果 会 计 与 企 业 管 理 局 需 要 将 申 请 转 交 给 另 一 个 政 府 机 构 以 征 求 其 意 见, 处 理 过 程 可 能 需 要 额 外 的 14 个 工 作 日。 如 果 是 提 交 名 称 上 诉 申 请,处 理 过 程 可 能 需 要 额 外 的 5 个 工 作 日。

2.注 册 外 国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


外 国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的 注 册 必 须 由 一 家 专 业 事 务 所/公 司 通 过 Bizfile 在 线 提 交。 拥 有 股 本 的 外 国 公 司 的 注 册 费 为 300 新 元,没 有 股 本 的 外 国 公 司 的 注 册 费 为 1,200 新 元。 通 常,申 请 处 理 时 间 为 付 款 之 后 的 15 分 钟 内。

3.申 请 延 长 获 批 准 外 国 公 司 名 称 的 保 留 期

名 称 保 留 期 延 长 60 天 的 申 请 可 在 线 提 交,每 个 获 批 准 名 称 的 申 请 费 为 10 新 元。

4.撤 销 新 外 国 公 司 名 称 的 申 请


申 请 人 如 果 不 要 继 续 保 留 名 称,可 撤 消 批 准 的 公 司 名 称 的 申 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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